一、监督管理对象
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依法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
三、监督管理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市场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法。
3.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4.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5.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6.配合完成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
五、监督管理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和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后处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违反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