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柘荣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产品销售者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柘荣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单位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陆某珍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020 年 5 月至 9 月间,被告人陆某珍从他人处获得 5 瓶共38粒未经认证批准的“蚁力神”纯中药制剂胶囊,放在该公司经营的店内,以每粒胶囊1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吴某某、游某某、高某某等人共计 33 粒,其中部分未收取销售价款,销售所得300元,该款均与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其他药品的钱款一起结算。同年 9月28日,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柘荣县公安局在该店内当场查获销售剩余的5 粒涉案胶囊。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该涉案胶囊检测出“他达拉非”0.46ug/g(应不得检出)“氨基他达拉非”0.43ug/g(应不得检出)。
被告单位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明知“蚁力神”纯中药制剂胶囊无任何的行政许可的批准文号,却仍然向不特定的人员销售,而“蚁力神”纯中药制剂胶囊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陆某珍系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直接参与进货和销售。因此,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和陆某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潜在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陆某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故对被告人陆某珍予以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陆某珍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禁止被告人陆某珍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包括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蚁力神”纯中药制剂胶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五、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其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由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代收并上缴国库。
六、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其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柘荣县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耗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被害人有权要求新惠好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
法官在此也提醒各位群众,购买药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药品,购入药品后要仔细查看外包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信息。一旦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