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近年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两卡”(手机卡、银行卡)
问题屡禁不止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近日
柘荣法院宣判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纪某芝从吴某波处得知出借银行账户供他人收转钱款就可以获取报酬,便通过吴某波与对方取得联系,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共3个账户给诈骗分子使用。同日,吴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因受到电信网络诈骗,分别将被骗资金75,000元、46,166元、50,000元转入被告人纪某芝的农业银行账户,后被转移。经核查,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纪某芝的上述银行账户共收转钱款419,041元,被告人纪某芝从中非法获利2200元。
柘荣法院认为
被告人纪某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纪某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柘荣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纪某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纪某芝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发还吴某某、王某某、熊某某。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式花样百出,要增强反诈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姓名、电话、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支付密码等信息,不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警惕陌生人要求的转账、汇款及索要账号、密码、验证码等行为。牢记所有的不劳而获都是骗局,切勿贪小利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常见的诈骗手段
小编整理了一条防骗顺口溜
大家一起来学学吧
网络诈骗种类多,被骗多因不警惕;
中奖短信莫轻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来电让你猜一猜,十个电话九个骗;
短信收到银行号,都是骗子发来的;
透支、退税、卡被刷,要你转账切勿信;
网上购物陷阱多,找好商家最重要;
防范工作做到家,一生平安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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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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