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柘荣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 举报热线 0593--8360193
姓名:包松国
身份证:3522031986****1036
住址:管阳镇后溪村小岗4号
标的额:30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恢4号
姓名:陈宝
身份证:6124271988****1518
住址:老县镇老县村七组
标的额:414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2号
姓名:陈常县
身份证:3522241980****1038
住址:管阳镇溪头村半山4号
标的额:108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597号
姓名:陈广桂
身份证:3522311979****213X
住址:楮坪乡后楼村后楼37-1号
标的额:68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9号
姓名:陈丕富
身份证:3522311981****0638
住址:乍洋乡前楼村洋里3号
标的额:69999.75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8号
姓名:陈仕仁
身份证:3501821978****2476
住址:松下镇松下村桥头陈98号
标的额:108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597号
姓名:陈武
身份证:3522311982****2118
住址:楮坪乡后楼村后楼37-1号
标的额:68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9号
姓名:黄少华
身份证:3522311965****0012
住址:双城镇仙屿路一巷16号
标的额:18982.71元
案号:(2021)闽0926执436号
姓名:黄益元
身份证:3522031985****0553
住址:玉塘村田仔丝10号
标的额:108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597号
姓名:李散人
身份证:3522261966****0536
住址:棠兴路408号1单元901室
标的额:25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29号
姓名:李笑萍
身份证:3522311973****0021
住址:双城镇荣新三巷1号
标的额:240764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336号
姓名:林昌岳
身份证:3522311981****0318
住址:城郊乡前山村前山55号
标的额:13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750号
姓名:林锦鑫
身份证:3522311995****0918
住址:东源乡西宅村西宅27-7号
标的额:240764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30号
姓名:林树娇
身份证:3522311977****0021
住址:双城镇柳城北路92号
标的额:7208元
案号:(2022)闽0926执40号
姓名:林秀英
身份证:3303291967****2165
住址:双城镇东峰村205号
标的额:17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号
姓名:林胤雄
身份证:3522311994****0018
住址:双城镇荣华路76号
标的额:240764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30号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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