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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限高令第三期 | 柘荣法院实名曝光16人!看看榜上有您认识的吗~
2023年03月31日 09:34   浏览:8926   来源:柘荣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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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

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柘荣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热线 0593--8360193

1

姓名:潘伏银

身份证:3522311967****0017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刘厝巷28号

标的额:97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516号

2

姓名:陈涛

身份证:3204831990****8817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城北村委城北新村39号

标的额:9482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22号

3

姓名:程伟强

身份证:3501211997****0319

住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五福村下井巷5-1号

标的额:9482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22号

4

姓名:方阿銮

身份证:3522311968****0617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兴业路六巷32号

标的额:40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恢99号     

5

姓名:吴秀菊

身份证:3522311966****0940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兴业路六巷32号

标的额:400000元

案号:(2021)闽0926执恢99号

6

姓名:周昌光

身份证:3522011977****4733

住址: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洋中村湖头新村21号

标的额:217671.92元

案号:(2022)闽0926执59号

7

姓名:吴乃玉

身份证:3522311989****0328

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草山村梁家自然村99号附1

标的额:151198.59元

案号:(2021)闽0926执388号

8

姓名:杨传辉

身份证:3601221985****0911

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草山村梁家自然村99号附1

标的额:151198.59元

案号:(2021)闽0926执388号

9

姓名:江阿芳

身份证:3303291971****2308

住址: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黄碧龙村上洋湾

标的额:138297.32元

案号:(2022)闽0926执38号

10

姓名:吴松龄

身份证:3522311970****0035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河滨东路7号

标的额:138297.32元

案号:(2022)闽0926执38号

11

姓名:吴徐华

身份证:3522311989****0018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太宁南巷四弄16号

标的额:100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49号

12

姓名:袁登明

身份证:3522311989****0036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东路45号

标的额:100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49号

13

姓名:袁冬强

身份证:3522311988****001X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城北巷11号

标的额:100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49号

14

姓名:吴光东

身份证:3501111982****2418

住址:福州市晋安区福光南路9号上洋小区4座1梯601单元

标的额:72611.65元

案号:(2022)闽0926执54号


15


姓名:游桂满

身份证:3522311986****061X

住址: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东路88号

标的额:55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109号



16


姓名:缪金寿

身份证:3522311971****1210

住址:柘荣县宅中乡坪坑村坪坑15号

标的额:53000元

案号:(2022)闽0926执87号

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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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柘荣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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